秦晖:原有的“差序格局”被打破了
从战国到秦汉(西汉)大概在中国历史上有600-700年的时间,这个时间段中国的治理方式是按照法家的原则贯彻的。虽然秦统一为时不长只有15年,但是秦以前战国诸国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法家的治理原则,用后来的话说,当时诸国都进行过“变法”。“变法”就是用法家的那套价值体系来取代西周的宗法制度。西汉以后,虽然名义上说的很多话和秦始皇时代不同,也不提“焚书坑儒”了,但是采取的具体治理方式仍然是法家的。
在这一点上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汉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理原则,都是直接承袭秦朝的那套东西。人们喜欢讲“汉承秦制”,其实也不光是汉以后,以后历代都是承袭秦制的。M在70年代有两句话很有名:“百代皆行秦政治,十批不是好文章”。说历代都行秦制,但是汉代除了行秦制以外,还有一个地方是以后各代所没有的,那就是除了行秦制以外还行秦法。
汉代的法律体系一直沿袭秦代的制度,中国的儒家思想反映到法律条文上是要到曹魏以后了。20世纪40年代的一位大学者讲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起。曹魏以后才出现了法律儒家化,以礼入法、礼法合一这些现象。在曹魏以前的法律都是以法家的价值为准则的。
法家治理国家的中心环节就是要打破小共同体的外壳,实现中央集全的国家权力对整个天下的强制性整合。在学术观念体系上遵从法家、贬低包括儒家在内的其他诸家,乃至到“焚书坑儒”。在秦代凡是私藏私书都是要杀头的。秦朝在政治体制上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公开标榜“以吏为师”。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中,“吏”和“儒”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对立的范畴,我专门讲过“吏”和“儒”的关系。
所谓“儒”讲得通俗一点,就是那时的“知识分子”,是有一点终极关怀的、是有道德倾向的,指那些“从道不从君”的人。“吏”用今天的语言就是“国家雇员”,他是价值中立的,国家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他不需要懂得道德人文的学问,只要知道如何治理社会的程序性知识就可以啦,比如怎么判案、怎么收发文件、怎么征收钱粮、征兵等等。
秦朝一直强调天下“以吏为师”,以“吏”作为依靠对象的。在法家统治的这几百年中,中国传统社会出现了很大变化。因为法家要解构小共同体,它采取的核心措施就是要消除西周时代存在的宗族公社,具体步骤就是从法律到社会领域通通大反宗族。在这段时间法家搞得那一套比近代西方文化对家族的否定都要厉害。
众所周知,从商鞅开始法家就实行消灭大家族制度。当时的规定是“民有两男,不分异者倍其赋”,有两个儿子必须分家不能搞大家庭。后来又规定“父子兄弟同时共其产者为禁”,就是一家有几个兄弟不能住在一起,一定要分居,如果你不分居,国家就对你实行强制处罚。
商鞅
强制解散作为一个经济单元的大家庭,在不同的小家庭之上形成一种非经济单位的认同行不行呢?按照秦朝的统治原则,依然不行,至少是不提倡的。假如在小家庭之上有一个同族共姓的一家亲观念、有一种宗族认同也是犯忌的。在法家统治中国的这个时期,包括战国、秦代和西汉,国家对社会聚落进行了大幅度的整理。
了解这段历史的人都知道当时国家不断实行迁徙移民制度,不断地搅动打散原有氏族结构。或者说为了朝廷的需要常常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从北方到南方、从西方到东方的大规模迁移。移居的一个很重要原则就是不许族居,通过迁移人口来打破原来的血缘共同体、打破“聚族而居”的状态,使得儒家理想的“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的秩序不复存在。
法家的这一手在秦代广为推广,到了西汉仍绵延不断,我们现在在古籍中就看到汉武帝发布过许多类似命令,尤其对强族大宗这一点更为严格,史籍上说,会嵇(现在绍兴)这里有一个大宗,老大迁到四川,老二移到陕西,老三则去了山东。用这种办法强行拆散大家族。
法家在社会制度上对大家庭和超越家庭的宗族组织都实行了强制化整为零,使得秦代的统治出现了惊人地很难理解的二元悖论:一方面秦朝的社会似乎很个人主义。以前套用“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史书认为“商鞅变法”建立了中国封建社会。郭沫若提倡的中国历史观就是其代表,他认为春秋战国以前是“奴隶社会”,到了商鞅变法以后就成了“封建社会”,他判定中国出现“封建社会”的主要标志就是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这个说法并不是没有一点根据的,古代的许多人,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董仲舒就说过,“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按以前的说法,“井田制”是公有的,商鞅变法就把“公有”变成了“私有”,实现了土地私有制,甚至有人认为此后的土地自由买卖、租佃制、地主制的源头都在这里。
汉代画像砖
对这个说法又有人觉得不可思议,从法家的经济思想而言,它强调的并不是民间私有、自由竞争原则,而恰恰相反,是国家管制原则,就是“利出一孔,强国弱民, 家不积粟”。法家强调的是国家的经济垄断,而不是民间的自由竞争。因此另一些人认为商鞅实现土地买卖自由化是不合逻辑的。
到了20世纪70年代考古挖掘有了很大的成就,在湖北睡虎地发现了秦简,秦简中有不少关于秦朝进行土地管理的规定。随后在四川的清川又出土了秦代的田律木牍,实际上就是出土了秦代的“土地法”。从这些文献中人们可以知道秦代实行非常严格地土地控制政策,根本就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的自由交易。因此现在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秦代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秦朝对土地的管理与其他经济命脉一样都是非常严格的。
睡虎地秦简
虽然这样,以往人们对秦朝所谓的土地私有制的说法倒也不是空穴来风。的确从另外一个层面讲,秦代的财产关系好像又非常“原子化”、非常个体化。不要说董钟舒有这种想法,如果看一看秦朝法律中关于民间的财产关系的人就会感到似乎秦朝是非常“现代化”的,它非常强调个人相对于家庭、家族独立的财产权利,经过一段时间许多原先西周的社会结构都被破坏掉了。
大家知道秦朝是个严刑峻法的时代,对犯法的人惩罚得十分厉害,第一步就是抄家没产。比如说秦代的法律大加鼓励“告密”,这种“告密”原则是彻底反宗族。它特别鼓励“告亲”,而大力禁止“容忍”,就是它特别提倡“儿子告发父亲,妻子告发丈夫,学生告发老师”。它认为这些都是好事,大家都打“小报告”这个社会就容易治理了,任何有叛逆、有犯上作乱的人都无处藏身。在西周最为卑劣的行为就是亲近的人之间的告密行为,到秦代这一切都反过来了。
为了鼓励这一点,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其财不收”,就是丈夫有罪,老婆告发他,老婆的财产可以不被没收。如果老婆犯了罪,老公告发她,那优待会更大,“妻有罪,夫先告,其财必夫。”不但丈夫的财产不被没收,老婆的财产还可以用来奖励老公。这里面的前提是夫妻各有其财,强调的是财产关系的个体化。
秦代法律中还有大量关于“父盗子”应该如何处置的条款,“子盗父”应该如何,“假父盗假子”应该如何的规定。显然这种规定也是以父子各有其财产为基础的。秦朝的法律还有一条规定也很有意思,它规定奴婢偷了主人的东西是要判重罪的,但是如果奴婢偷了主人父母的东西又该怎么办呢?秦朝的法律回答说,这当然也不对,但是这和偷主人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这个意思是说,主人父母的东西不是主人的东西。
像这样一种原则,可以说是一种相当“原子化”的。夫妻、父子都是各有各的财产,大家之间好像是六亲不认的。因此,后来汉儒对秦代有非常强烈地批评,其中有一个批评我们今天读起来就好像现在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对西方的批评一样。现在有人说,西方的亲情太淡漠了,儿子到父亲家吃饭还要交钱,这太不像话了,一点温情脉脉都没有了。汉代的人看秦代的人大约就是这种情形,贾谊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中国成语中的“反唇相讥”就出自这里。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是说秦朝的人是六亲不认的,我要借父亲一把锄头,父亲不愿意脸色很难看,母亲到我家借一把扫把,我们家的人就“立而谇语”,骂骂咧咧起来,媳妇生了一个男孩就得意洋洋,根本不把公公放在眼里,婆媳一语不合就“反唇相讥”地吵起来了。像这样的一种风气的确是当时法家制度在严重冲击当时的宗法伦理以后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贾谊
现在考古挖掘看到的秦汉时代的社会组织确实有这些特征。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治理”一文中讲得就是当时的社会组织结构,引用的材料大都不是文人的语言,而是考古挖掘中展现得秦汉时代的基层社区是个什么样子。
这几百年打破了原有的“差序格局”,形成了当时中国文化的一种景观,使中国人对宗族、家族的观念淡漠,那时的聚落类型也是十分非宗族化的。我写过一篇谈村落形式的,里面收集了大量的中国这些年的考古挖掘资料证明当时的民间村落状况。
那时几乎没有大姓聚集,它的分散状态比现在的很多居民点都厉害。比如说,到了汉末吴时长沙走马楼吴简提供的当时湖南140多个村子的资料,这些村子全部都是杂姓村,没有一个独姓或大姓村。敦煌、张掖地区出土的河西走廊的汉简上提到的同一个里的居民资料也表明了这一点。湖北江陵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也证明居民是分散杂居。四川成都附近俾县西浦的汉墓里面有一个碑列举了一个村子的居民姓名,很少重姓。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在广东南澳县因为孤悬海外,7万人的小县,其姓氏多达142个。
当然这些资料只是随机抽样,自然不能代表全部。当时的人不可能把一些典型集中留下给我们看。这些资料挖掘出土都是偶然的,但是我们看到的这些偶然情况带有普遍意义。在生活中也许会有不同的类型,但是它的比重不会很大,就像我们在1万个人中随机抽出100个人,如果这100个人都不具有某种特征的话,可以断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这种特征的人就一定不会很多,否则在抽样的样本中就会有所反映。
现在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宗族。这种说法起码对于法家统治原则占优势的时期是不能成立的。史学界和当时的人们对法家统治的社会有一个称呼,叫“编户齐民”,所谓“编户”,就是把所有的民户都编制起来,处在国家地严格控制之下;所谓“齐民”,是说这种政策需要一种导向,使老百姓既不能太穷也不能太富。用韩非的话说,民穷了要造反,民富了又会自大,不贪图朝廷的赏赐了,所以民既要能吃得上饭又要家不积粟,这就是最好的。这样一种状态在秦统一的十多年里表现得最极端,但是凡事都有一个限度,搞得太极端了就会物极必反。大家知道,秦正是因此成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秦末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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